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2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沛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17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林國際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為五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之外,尚應補繳四千四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