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蔡文育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88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系爭票據付款地在台北縣板橋市,有票據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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