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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蔡文育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88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系爭票據付款地在台北縣板橋市,有票據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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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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