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沛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