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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莊明達

  • 當事人
    丙○○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簡字第12號原   告 丙○○ 被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1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請攜帶95年1月16日原告職務調動資料到 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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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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