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簡字第12號原 告 丙○○ 被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1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請攜帶95年1月16日原告職務調動資料到 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