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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勞簡字第29號

給付加班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簡字第29號

原告
乙○○(李勇春)
原告
2
被告
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其否認原告主張其加班時間之事實,提出證明,並就原告主張其加班之期間內,原告之上班情形,為陳述並提出相關之證據,並應於庭期前為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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