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勞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簡字第29號原 告 乙○○(李勇春) 2 被 告 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其否認原告主張其加班時間之事實,提出證明,並就原告主張其加班之期間內,原告之上班情形,為陳述並提出相關之證據,並應於庭期前為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