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勞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李勇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316元,應徵 之上訴審裁判費3,31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 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邱 冠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