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勞簡字第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簡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李勇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316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3,31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