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馮衍燕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爭執要旨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