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4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1472號
- 原告
- 龍達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鐘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