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28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2890號

原告
原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紹綸
被告
己○○
被告
世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原新交通有限公司新台幣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其中新台幣八百三十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告原新交通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己○○於民國94年7月29日16時許,駕駛被告世清交通有限公司所有095─CS號營業小客車,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8號前,因違規迴轉撞損原告原新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由司機戊○○駕駛527─CU號營業小客車。經委請盛德汽車廠估價,需修理費(右前大燈等)新台幣(以下同)20,000元;另,原告戊○○因車損,並受有二日不能營業之損失共3,000元,二項合計23,000元,被告己○○自認有過失,而立據允諾賠償,惟迄今未出面賠償,經聯絡被告世清交通有限公司,亦置之不理,查,被告己○○為被告世清交通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被告世清交通有限公司有連帶賠償之責等云,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原新交通有限公司新台幣20,000元;給付戊○○3,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提出為被告世清交通有限公司不爭執之估價單、被告己○○所立允諾賠償之書據、被告己○○之汽車駕駛執照、執業登記證等影本各一件,及車損照片原件2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於民國95年11月2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原新交通有限公司所提之證據不為爭執,僅稱:被告己○○所立允諾賠償之書據,有可能為二個司機間串聯謀騙,司機己○○沒有向車行即被告世清交通有限公司說有車禍,沒有經過車行處理等云。惟查,原告所提被告己○○所立允諾賠償之書據既屬真實,自堪認原告原新交通有限公司所主張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屬實,被告世清交通有限公司以該書據可能係二司機串聯詐騙,惟無證據以實其說,自非可採,從而,原告原新交通有限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00元之汽車修理費,及自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二日不能營業之損失3,000元及上述期間內之法定利息部分,未據原告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該部分原告戊○○之訴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2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