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瓏山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95年12月12日出差大陸,由他人代收補繳裁判費裁定,即於12月18日繳納裁判費,95年12月25日裁定抗告人未補繳,自非事實,請求原裁定廢棄云云。
二、經查本院於95年12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353元,抗告人於95年12月12日收受裁定,遲至95年12月18日始補正,惟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抗告人未補繳上訴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未送達抗告人前抗告人已補繳,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