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3243號
- 原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呂美青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智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