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力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澤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於民國94年7 月間,委託原告運送堆高機到被告施工的工地,原告已完成運送,依約定被告應給付運送費新台幣(下同)6 萬3 千元,被告並交付同額的支票1 紙以清償運送費。2 詎該支票提示未獲兌現,迭經原告催討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6 萬3 千元,及自96年4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 萬3 千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600元(其中裁判費為1 千元、登報費為600 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