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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力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澤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於民國94年7 月間,委託原告運送堆高機到被告施工的工地,原告已完成運送,依約定被告應給付運送費新台幣(下同)6 萬3 千元,被告並交付同額的支票1 紙以清償運送費。2 詎該支票提示未獲兌現,迭經原告催討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6 萬3 千元,及自96年4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 萬3 千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600元(其中裁判費為1 千元、登報費為600 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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