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調字第3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調字第301號

聲請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旺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6 款有明文規定。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且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篇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為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而涉訟,屬強制調解事件。而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及營業所均不在本院轄區,且侵權行為地在國道1 號高速公路南向建國入口匝道,屬於台北市松山區,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調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