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原 告 乙○○ 丙○○ 丁○○ 被 告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柒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