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原 告 丙○○ 被 告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