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131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信用卡申請書正面所載條款第8 條及約定條款第26條載明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