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186號原 告 英特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安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兩造所訂之經銷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經銷合約書第12條約定,雙方如違契之情事,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