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09號
- 原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特立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智慧型行動企業網路服務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契約書影本第10.2條即可得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