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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九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全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0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6,7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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