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九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全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0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6,7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