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5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502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億7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0萬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台北市士林區○○○路○段2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