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50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億7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0萬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台北市士林區○○○路○段2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