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5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502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