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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鍾信行鍾信行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士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士簡字第167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3時在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馮衍燕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公司名稱原為華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變更為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與被告於88年11月5日簽立價金 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之SUGINO株式會社CNC中古鑽孔機3台之買賣合約,被告並簽發支票1紙予原告收執,惟該支票 屆期經提示,竟被以交換退票為由退票,請判決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 二、查系爭支票是被告跟原告買貨(SUGINO株式會社CNC中古鑽 孔機3台)的貨款25萬元,為被告所不爭執。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原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表影本2份、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買賣合約書影本1 份等件為證,且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並無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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