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威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4500元之支票1 紙。2 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退票日期為民國94年12月15日,經原告催討後,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4500元,及自9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4500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2990元(其中裁判費為1990元,登報費為1千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 │ │(民國)│(新台幣)│(民國)│ ├──────┼────┼────┼─────┼────┤ │臺灣中小企業│AS00676 │94年12月│18萬4500元│94年12月│ │銀行汐止分行│21 │15日 │ │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