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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威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4500元之支票1 紙。2 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退票日期為民國94年12月15日,經原告催討後,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4500元,及自9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4500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2990元(其中裁判費為1990元,登報費為1千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            │        │(民國)│(新台幣)│(民國)│
├──────┼────┼────┼─────┼────┤
│臺灣中小企業│AS00676 │94年12月│18萬4500元│94年12月│
│銀行汐止分行│21      │15日    │          │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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