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7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78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內湖區○○○路9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