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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2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28號

原告
乙○○
被告
沛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17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林國際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為五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之外,尚應補繳四千四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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