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8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88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系爭票據付款地在台北縣板橋市,有票據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