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聲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威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梅音律師
- 相對人
- 數位領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士簡字第115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原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8,718元│ │ ├────────┼──────────┼──────┤ │合 計│ 48,71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