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聲字第2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威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相對人
數位領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士簡字第115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原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8,718元│            │
├────────┼──────────┼──────┤
│合            計│            48,718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聲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