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調字第1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調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東王漢宮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 代理人
- 詹璧如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區分所有建物所在地均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66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