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1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甡昇貿易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銘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積欠貨款,曾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惟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應受送達地為台北市中山區○○○路○段26巷12號2 樓,有相對人最後一次之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故聲請人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