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歐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福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粟
更名前為張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93年執全字第328號),今欲取回提存物,乃以台北青田郵局第109號及第110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遭郵局於信封註明為空屋,致原件均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而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遭郵局於信封註明為空屋,致原件均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均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