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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3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歐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福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粟

      更名前為張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93年執全字第328號),今欲取回提存物,乃以台北青田郵局第109號及第110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遭郵局於信封註明為空屋,致原件均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而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遭郵局於信封註明為空屋,致原件均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均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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