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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13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1342號

原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銘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7 日,與原告訂立座落台北市○○區○○街被告工地之電梯買賣、按裝工程契約,原告已依約按裝完畢並交予被告驗收使用,依約被告應於交車後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86,000元之尾款,惟經催告,被告仍拒予付款等云,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6,000 元 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聲請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提出電梯買賣、按裝契約書、竣工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所提之證據,均未為爭執,惟辯稱:兩造系爭電梯買賣、按裝之總工程價款包括原告請求之86,000元,共為915,000 元,其中追加工程即電梯內之大理石地板之工程款為15,000元,依追加合約書第四條約定,貨到付款,惟迄今該大理石仍未進場並按裝,且電梯保護層亦未拆除,依民法第490 條規定,原告既未完成承攬工作,被告自無給付尾款之義務,且原告電梯按裝完成後,依約免費保養一年,而電梯交付被告使用發現諸多問題,其中電梯竟在無人操控之情形下,竟會自動開關,嚴重影嚮電梯使用之安全,經多次通知原告改善,原告迄今仍未改善該瑕疵,其工作既未完成,被告尤無給付尾款之義務等云,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假執行聲請,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三件、原告公司昇降機保養記錄影本一件,電梯車廂內、外照片各一紙為證。原告就被告所辯之事實及證據,亦未爭執,僅稱回去查明等云。按兩造所訂者為材料由承攬人供給之工程承攬契約,系爭承攬工程既未全部完工,依上述法律規定,原告尚無請求報酬即工程款之權利,應待系爭工程全部完工並交付被告後,始有工程款之請求權,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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