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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償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鄭勤勇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建程工程行原設台北市○○區○○路245巷16號1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1429號原   告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程工程行原設台北市○○區○○路245巷16號1樓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台北縣石門鄉山溪村九芎林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萬七千五百八十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七百五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五萬七千五百八十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自民國94年3月至94年4月間,向原告購買建築用水泥,金額共新臺幣(以下同)57,582元,約定貨到後隔月付款,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完竣,惟被告竟拒絕付款,爰依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1件及估價單影本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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