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祺家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