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酒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烏托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橍中關於「被告烏托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健全」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烏托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