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4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2473號
- 原告
- 育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烏托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萬九千七百三十九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五萬九千七百三十九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96年4月至6月間,陸續向原告批購酒類及飲料,尚積欠貨款新台幣(以下同)59,739元,經催告清償,仍置之不理,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提出銷貨單影本15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