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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大愛交通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萬1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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