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大愛交通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萬1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萬1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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