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大愛交通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玉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彬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2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