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大愛交通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玉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彬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2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