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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聲請人
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委託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上開合約第16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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