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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金仲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銅豌豆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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