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1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165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丁○○
- 相對人
- 協盟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被告
- 兼上 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
- 丙○○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地址關於住台北縣新莊市○○○路4號6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住台北縣新莊市○○○路156巷4號6樓」。
理由
壹、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