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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1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165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相對人
協盟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被告
兼上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丙○○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地址關於住台北縣新莊市○○○路4號6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住台北縣新莊市○○○路156巷4號6樓」。

理由

壹、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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