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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金遠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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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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