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昇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37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