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之1
- 被告
- 捷達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捷達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務所在高雄市,而被告甲○○、丙○○、丁○○的住所亦均在高雄市,有原告起訴狀上的記載及被告甲○○的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而原告主張其受騙的地點亦在高雄(見本院民國96年1 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