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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昊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唐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1 月4 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南海郵局第十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全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全字第179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執行程序,函請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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