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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17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中壢美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摩登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欲定期催告相對人履行契約,如逾期未履行,即解除契約,乃以桃園永安(桃園15支)郵局第64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竟因相對人營業所遷移新址不明,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因查無此人,致原件均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營業所遷移新址不明,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因查無此人,致原件均被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資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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