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鴻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丁○○及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亦未指明欲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文書為何,均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