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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蔡文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鴻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鴻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丁○○及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亦未指明欲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文書為何,均請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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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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