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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聲請人
鴻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丁○○及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亦未指明欲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文書為何,均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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