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20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6年12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於96年12月28日聲請更正調解費用之數額,經本院於97年1 月4 日裁定駁回其更正之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7年5 月21日駁回其抗告確定,有本院97年度簡抗聲字第2 號卷可籍。

四、本院於97年6 月4 日再函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有本院97年士院木士民群96士調字第323 號函可籍,聲請人已於97年6 月9 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可籍。

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鍾信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字第2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