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20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6年12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於96年12月28日聲請更正調解費用之數額,經本院於97年1 月4 日裁定駁回其更正之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7年5 月21日駁回其抗告確定,有本院97年度簡抗聲字第2 號卷可籍。
四、本院於97年6 月4 日再函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有本院97年士院木士民群96士調字第323 號函可籍,聲請人已於97年6 月9 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可籍。
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