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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鍾信行

原告
乙○○
被告
隨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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