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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鄭勤勇

上訴人
即被告
中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800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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