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800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