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14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1429號
- 原告
-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建程工程行原設台北市○○區○○路245巷16號1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住台北縣石門鄉山溪村九芎林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萬七千五百八十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七百五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五萬七千五百八十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自民國94年3月至94年4月間,向原告購買建築用水泥,金額共新臺幣(以下同)57,582元,約定貨到後隔月付款,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完竣,惟被告竟拒絕付款,爰依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1件及估價單影本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